公司代码:605222 公司简称:起帆电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1年7月15日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帆电缆”或“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做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2021年7月15日8:30-13:00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另外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

  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分钟。

  六、会议报告人报告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另外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及/或内部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九、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网络投票流程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

  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得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或侵犯另外的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7月15日14:00 2、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238号,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6号楼四楼会议室3、会议召集人: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桂华5、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5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1年7月15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五)审议会议各项议案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1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七)现场与会股东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八)休会、统计现场表决结果(九)复会、宣读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十)休会,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最终投票结果以公司公告为准) (十一)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十二)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十三)签署会议文件(十四)会议结束议案一: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促进公司成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并计划实施《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7月15日议案二: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保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使激励对象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且其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的策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公司拟定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7月15日议案三: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具体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的以下事项: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权日;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一定的调整;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一定的调整;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合乎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相应的授予协议等文件;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核检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不是能够解除限售;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9、授权董事会决定实施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激励计划;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来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本激励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

  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督管理的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相关监督管理的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11、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权益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12、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聘请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四)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另外的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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