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王中秋收到贵州省质监局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议书。行政复议成果为,吊销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贵阳质监局)作出的关于贵阳津成及其出产商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津成)的处分,一起以为贵阳质监局逾越职权。

  王中秋于8年多前兴办贵阳津成,是天津津成在贵州的经销商,事务一向做得顺风顺水。2010年4月的那次转机,让他这一年多忙着借钱以保持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诺言被损,不再有中标”,本来50多人的团队被逼裁去20多人。

  2010年4月28日,贵阳质监局有工作人员到贵阳津成的仓库“查办伪劣产品”,宣称接到告发,有人出产冒充津成电缆。质监局工作人员谭庆祥向贵阳津成的工作人员索要电缆样品头和6000元查验费,对方没有容许。

  据执法人员称,他们现场对其间两个规范的电缆进行了初测,初测成果均为不合格。当天下午,谭庆祥等人招聘吊车、运送车辆,将贵阳津成108轴价值1000多万元的电缆拉至贵阳电线厂内扣押。查扣电缆时,贵阳质监局制造了视频录像,责备贵阳津成不合作查看工作。临走时,谭庆祥给看门人留下一张查扣的证明条子。

  2011年1月26日,贵阳质监局再次向贵阳津成下达“产质量量查看成果奉告书”,称剩余的83轴电缆经检测后均属不合格产品。3个月后,该局对贵阳津成作出处分决议书,没收查扣的货品,并处分约597万元;同日,对天津津成也作出处分决议,处分额与贵阳津成相同。

  王中秋告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一向以来,关于贵阳质监局的一系列行为,他都心存疑问。贵阳质监局的现场检测行为是不是符合法令?现场随机抽样送检初测确定不合格后,查封拉走货品的行为是不是符合法令?当场拉走货品时未作行政决议,第二天补齐查封决议书、立案审批表的行为是否合法?

  贵阳质检局当场拉走货品的行为,是查封行为仍是扣押行为?是封存行为仍是先行挂号保存行为?要不要制造扣押物品清单?制造录像可否替代物品清单?贵阳质监局“查扣”货品时未制造物品清单,也未下达“查封决议书”,拉走货品后,对该货品进行的检测成果是否合法?

  这一年多来,王中秋一向以法令的手法寻觅答案。一审法院以为,被告贵阳市质监局是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产质量量监督的行政主任机关,依法具有对涉嫌出产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产品或其他有严峻质量上的问题产品采纳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职权。

  贵阳津成电缆制品上标示有自己的质量衡量原则、履行规范等,王中秋问,津成应当履行何种质量衡量原则?是公安部2008年颁布的《公共安全行为规范GA306.1-2007》,仍是企业规范或协议规范?标示有ZR、FZ(意为阻燃电缆、防腐阻燃电缆)符号的电缆,是否有必要适用公安部规范?只是电阻值超支是否导致产品不合格,并发生严峻的人身、安全隐患?

  2010年7月,有“国内拼装电脑第一案”之称的广东肇庆电脑城商户状告肇庆质监局一案,曾在业界引发强烈反响。商户莫某因在柜台上摆放了7台价值1.5万元的拼装电脑,被肇庆质监局以私行拼装出售未经认证产品为由,罚款7万元。

  2009年11月,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顺隆家具店的初某曾向媒体求救:“我的家具店里一批床垫被工商机关抽检,检测成果还没出来,质监部分又进店查看,并要处以高额罚款。后来工商部分拿着床垫不合格的检测陈述,也要对我罚款,我究竟该把罚款交给哪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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